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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孙越崎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16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15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拔尖人才,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进行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将有效地促进学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我院学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转出我学院学习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工作在转出单位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请假超过三个月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

第六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七条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分)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思想政治表现”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以上(含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正常活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正常活动的。

(3)在公共场所言行和举止不文明的。

(4)故意毁坏公共设施的。

(二)学习态度(总分30分)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5、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学习态度”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

(2)无故不交作业或抄袭作业的。

(3)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任课教师,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三)遵纪守法(总分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

4、学生在学年内受通报批评的,该生民主测评时“遵纪守法”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受警告、受严重警告处分的,该项成绩最高为合格;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分)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6、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生民主测评时“文明素养”项成绩最高为良好,兼有下列两项(含两项)行为的,相应成绩最高为合格:

(1)不尊重师长,待人态度恶劣,与同学关系恶化。

(2)生活懒散,沉迷于网络聊天、游戏。

(3)铺张浪费,经常聚众吃喝,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4)作息无规律,影响别人正常生活学习。

(5)无故不参加集体公益劳动,不参加本班级、本宿舍正常值日或参加但态度不端正。

第八条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品德测评四个方面分别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将思想政治表现和文明素养的测评等级分别换算成22.5分、20分、15分和12.5分,将学习态度的测评等级换算成27分、24分、18分和15分。将遵纪守法的测评等级换算成18分、16分、12分和10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品德测评总评成绩(G1)。其计算公式如下:

G1=每人对该学生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九条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由以下几项组成:个人自评成绩占5%,班级民主测评占50%,班委会团支部测评占10%,班主任测评占15%,年级辅导员测评占20%;计算公式如下:

G11=个人自评成绩×5%+班级民主测评成绩×50%+团支部班委会测评×10%+班主任测评成绩×15%+辅导员测评成绩×20%

第十条  品德测评量化考核(G12)

品德测评量化考核是对品德测评的必要补充,包括以下三项:

1、学习态度量化考核:学生上课考勤的测评,以班长考勤记录、学生会学习部的抽查记录、任课教师的抽查记录,院领导、辅导员的抽查记录为依据,迟到按每次-0.5分,缺勤每次-1分;学生早操考勤的测评,以学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考勤记录为依据,缺勤每次-0.5分。

2、遵纪守法量化考核:参加集体活动,以院系、班级、各学生组织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应到的人员而没有出勤的按-0.5分/(人/次);在测评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每人次相应-5分、-8分、-10分。如果遵纪守法一项低于0分,按照0分计。

3、文明素养量化考核:宿舍卫生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加分标准

+0.1

0

-0.5

-2

说明:

1、卫生成绩以校检和院检的记录为依据,成绩按每次累计。

2、所在的宿舍出现“中”和“差”的,由值日生和宿舍长负责查找责任人,如果找到责任人的宿舍,只扣责任人的个人测评成绩;如果没有找到责任人的宿舍,宿舍所有成员都扣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品德测评的最终分值(G1)由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及品德测评量化考核分值(G12)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品德测评分值(G1)=品德综合测评分值(G11)+品德测评量化考核分值(G12)

如果品德测评分值(G1)超过100分,按照100分计。

第十二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

3在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测评得分(G1)低于60分者。

对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遵纪守法”一项记0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课组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G2)。其计算公式如下:

G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年级前30%,良-成绩不足前30%且无不及格门次,合格-有不及格门次。

在同一学年内课程通过补考取得了学分,在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中以60分计算;未取得学分的,以该门课取得的实际考分计算课程学习成绩。

第十四条一学年内所取得学分低于应修学分(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三分之二者,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分)

第十五条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具有良好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

3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心理健康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具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5人格健全,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六条身心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和品德测评同时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身心测评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测评。统计时先去掉一个最高测评等级和一个最低测评等级,再分别换算成90分、80分、60分和50分。测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身心测评总评成绩(G3),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G3=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测评的评分/(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第十七条  身心测评分值(G3)由个人自评成绩占5%,班级民主测评占95%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班级民主测评=每人对该学生身心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减2)

G3=个人自评成绩×5%+班级民主测评成绩×95%

身心测评得分低于60分者,其身心测评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得分通过对品德测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进行加权并按以下公式得出: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品德测评得分×0.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0.6+身心测评得分×0.1

第十九条学生基本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优秀。

(二)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基本素质测评视为良好。

1、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不低于80分。

2、品德测评得分和身心测评得分均不低于80分(良好以上)。

3、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等级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三)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基本素质测评视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年内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其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是通过补考取得学分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于一学年内未取得全部应修学分,但达到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的学生,其基本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一、能力测评

第二十条能力测评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内容。能力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能力测评各项加分累计得分(G4)没有上限。

第二十一条能力测评加分

(一)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加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的排名,分别按如下标准加分:

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第30%的,+5分,每递进一名+0.8分,无上限。

2、CET4考试合格者(标准分425及以上)每学年+1分,优秀者(标准分604及以上)每学年+2分;CET6考试合格者(标准分425及以上)每学年+3分,优秀者(标准分604及以上)每学年+4分。(通过CET6考试,不再累加CET4得分)

3、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 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加分标准

1

2

3

4

5

6

(二)社会工作

1、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可采取班级民主测评方式或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和分管的辅导员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2、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3、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  别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校级和学院级学生干部骨干

10

8

0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6

0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6

4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6

4

0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2

0

说明:

1、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委和团支部其他成员;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组织中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校级和院级学生干部骨干是指校(院)级学生会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助理等;校级和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等。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需要满一年。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60%,班级学生干部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40%

2、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可根据实际工作成效+8分,党支部其他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成效+3分,校管乐团成员+4分。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4、在学院教学或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勤工助学助理,除完成勤工助学助理工作外,参与低年级学生晚自习和宿舍情况检查,参照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加分年终由办公室分管理老师考核除此之外,其他以勤工助学为目的在学校有关部门担任助理原则上不加分。

5、学生干部如果在品德综合测评的民主测评中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文明素养三项得分之和低于48分,则在社会工作一项-3分;如果损害学校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则在社会工作一项-4分。

6、评为校院级学生会优秀部员的加2分,其他部员加1分。

7、参与考核加分的学生干部的资格审定:

1)参与考核加分的学生干部原则上工作应满一年并经考核情况可获得优秀加分。

2)由于学院、班级组织调整需要,工作不满一年的学生干部,实际考核加分×0.6

3)离开所在岗位且工作不满半年的学生干部不参与考核加分。

4)由于学院、班级组织调整需要,工作满一年,但不在同一组织中工作的学生干部,按照高等级学生组织考核加分

8、学院网络工作小组,部长加4分,部员加2分。

9、校优良学风班考评组成员年终考评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合格加1分。

10、非学院新闻中心学生撰写新闻稿件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且影响较大,一篇加2分,校级以上媒体采用的且影响较大,一篇加1分,被校级以下媒体采用的,一篇加0.5分。

(三)社会实践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院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的,+1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的,+4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或个人的,+8分。

说明:

社会实践团队中,参照团队的评定等级,团队中每个人都相应进行加分,团队负责人在原来基础上再+2分。

(四)青年志愿者活动

1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1分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4分;参加中国矿业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4分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并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8分。

4、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经院系认证属实,服务时间每小时加0.1分。

说明:

1、志愿者协会干部按学生干部的社会工作项加分,不再累加服务小时加分。

2、获得各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不再累加服务小时加分。

3、以上各项得分不累计,以最高分计算。5、参加学校承办的各类重大活动,被评为先进或优秀的加4分,合格加2分。参加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非活动主办部门成员的同学根据工作难度酌情加1至2分。

(五)体育活动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级

2

1.5

1

0.5

校、市级

4

3

2

1

省级

8

6

4

2

全国

12

10

8

4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5、规定上场人数超过15人的集体竞赛项目,一等奖每人+1.5分;二等奖每人+1分;三等奖每人+0.5分;不超过15人(含15人)的集体竞赛项目,按上表中加分标准加分。

6、参加元旦长跑的学生,前10名按一等奖加分,前50名按二等奖加分,前100名按三等奖加分。校运会长跑比赛跑完全程但未获奖的学生按鼓励奖加分,不同项长跑比赛可以累加。

7、参加马拉松并顺利完赛的凭证书当年+2分。

8、获校大学生军训先进个人“军事课实习校级先进个人”的,当年+2分,院大学生军训先进个人的,当年+1分。

9校院组织的其它体育活动,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根据情况酌情加分。

(六)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如无名次为先进个人的参照对应级别的一等奖加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4、由校、院级多个组织联合举办的竞赛活动,依据活动的评奖范围,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加分;

5、凡属完全由组织内部组织、参与的竞赛活动,除学校相关部门出具正式文件以外,不予加分。

6、如学院组织的趣味运动会、拔河比赛等以活跃气氛、缓解学生压力为目的的活动,原则上不加分

(七)先进宿舍

1、校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素质发展分2分,宿舍长加素质发展分3分;四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素质发展分1分,宿舍长加素质发展分2分;不达标的宿舍所有学生骨干(含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学年工作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2、在校级“宿舍文化设计比赛”中获奖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2分;在院级“宿舍文化设计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1分,加分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加。


二、创新测评

第二十二条创新测评主要考核学生在一学年中通过自身特长和发挥创造能力在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情况。创新测评采取直接加分的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的创新测评加分累计得分(G5)没有上限。

第二十三条创新测评加分:

(一)学科竞赛(包括数学建模、高等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院(系)级

3

2

1

0.5

校、市级

5

4

3

1

省级

9

7

5

3

全国

15

11

9

5

国际赛

18

14

11

7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马拉松竞赛完赛加2分,获得奖项参照上述标准加分,不同类型的马拉松赛事分数可以累加。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同类竞赛活动的获奖者,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5.前述各项竞赛中如有特等奖,则在相应一等奖的基础上加2分。

6、数学建模竞赛中五一赛、CAA、电工杯一律按照省级竞赛加分。以某一协会为主办单位的数学建模竞赛统一按照省级比赛核算。网络挑战赛和行健杯竞赛按照校级竞赛加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学生申请专利,经国家专利局属于发明专利,通过实质审查,取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5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3分。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限前三名共同申请人加分,若为两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的80%加分,第二申请人按以上标准的20%加分;若为三人合作的成果,第一申请人按以上标准50%加分,第二申请人按以上标准的30%加分,第三申请人按以上标准的20%加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类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发明专利加分不限。

(三)学术论文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学生为第一作者(或论文第一作者是自己导师,第二作者是学生本人的),加分标准如下:

类别

分值

核心期刊网络版或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3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3

核心期刊

10

EI

25

SCI

50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若论文为合著,第一作者得分80%,第二作者20%。三人合著第一作者得分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三人以上合著的每人(限前五名)分别计20%。按照学生第一作者加分论文第一作者是自己导师,第二作者是其他老师,第三作者为学生本人的,按照学生为第三作者计分。特殊情况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在相关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1.2;

5、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三类加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0分;国家核心期刊或被市级及以上领导机关采用的调查报告加分不限。

6、核心期刊的界定以当年核心论文库期刊为准。

7、严禁一稿多投、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不予加分,并给予相应处分。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负责人在此基础上×1.2。

第二十四条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分别由院(系)和学校竞赛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如发生争议,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能力测评加分值和创新测评加分值之和得出发展素质测评得分。

二十六  在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中弄虚作假的,除扣去该项加分外,同时品德测评不合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测评工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班主任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辅导员核实并签字后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后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九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提交班委会,然后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召开班级民主测评会进行评议。测评成绩由班委会具体负责计算。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签字后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的加分,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上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多少。其中在其他部门社会工作加分需由所任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提出加分建议,再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加分多少。

第三十一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统一进行。各项测评结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公示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定后确定最终结果上报学校。

  

第五章  应  用

三十二本学年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考虑到基本素质和发展素质的双向作用,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按基本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校级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励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优秀,根据学习成绩(通过CET-4)及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各类奖项。特殊情况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2院级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原则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良好以上,根据学习成绩及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特殊情况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3单项奖(三等奖)的条件

基本素质测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同时根据单项奖的设立奖项,按发展素质测评的相关成绩酌情确定。

4、具备上一等级奖学金评定条件,但未能评选上的,与下一等级符合条件的同学一起参评。

三十三

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1品德测评不合格

2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

3身心测评不合格者。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

(5)学生早操五次缺勤

(6)宿舍卫生三次得“差”的责任人(没有找到责任人宿舍的所有成员),宿舍卫生六次得“差”的,取消所有成员的评优资格。

(7)一学年内第一次考试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8)无故缺席班级或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2次及以上者。

2、本素质发展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孙越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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