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经费使用规定(摘录)

时间:2013-03-05浏览:134 作者: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设置

 

《中国矿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费使用规定(摘录)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含汽油费)。

(四)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5%。

(七)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基本办公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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